关于征集自治区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治理违法案件线索的公告

日期:02-11  点击:6729  属于:行业动态

关于征集自治区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治理

违法案件线索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面向社会征集专项治理违法案件线索:

一、违法案件线索征集范围

(一)招标人违法行为

1.不合理划分标段,肢解建设工程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2.未经项目审批部门许可,随意改变招标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的;

3.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在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评标办法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为特定投标企业量体裁衣设置倾向性的条款,对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4. 与投标企业串通,提前将潜在投标人名单透露给意向投标人的;

5.与投标人串通,默许并帮助投标人进行围串标的;

6. 招标人作为评标委员会代表,向其他评标专家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意向的;

7.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1.有本公告所列招标人违法行为的;

2.借用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3.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帮助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4.与招标人串通,将未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至中标人的;

5.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大大超过印刷、邮寄成本支出的,或者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

6.与招标人串通,将招标人意愿明示或暗示给评标专家的;

7. 收取投标人或中标人好处费的;

8. 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以重新设立公司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

9.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投标人违规行为

1.与其他投标人串通,在投标时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多家企业资质进行围标串标的;

2.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式干扰正常的招投标秩序,骗取中标的;

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5.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材料,骗取中标的;

7.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评标专家违规行为

1.在参与评标时,超标准索要评标费用的;

2.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不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打分,在参与评标过程中帮助企业中标的;

3.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件调查或核实有关情况的;

4.向招标人或投标人谋取利益,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故意隐瞒不回避的;

6.在参与评标时,不履职尽责,造成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7.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线索收集说明

(一)对提供线索人员,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二)提供的线索应尽量详细,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

(三)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线索报送渠道

联 系 人:吕小利

举报电话:0991-8837428

    箱:xjztbxh@sina.com

    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写字楼12楼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编:83000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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