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建建【2021】22号)

日期:02-14  点击:6955  属于:最新动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对2020年印发的《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4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业务行为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新疆工程建设云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自愿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以及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一)年度信用评价AAA级的企业

1.在招标人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时,向招标人推荐选择;

2.行业开展相关活动时,优先选择;

3.减少日常检查频次或免予检查。

(二)年度信用评价AA级的企业

1.在招标人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时,向招标人候补推荐选择;

2.行业开展相关活动时,候补选择;

3.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年度信用评价A级的企业

实行一般预警机制,适度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四)年度信用评价B级的企业

实行预警机制,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年度信用评价C级的企业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发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信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各地(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新疆工程建设云(jsy.xjjs.gov.cn )是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指定网站。

 

第三章  评价内容方法及周期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由起评分、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近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带入分值和不良行为信息等5个部分组成。

(一)起评分: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建立组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情况,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信息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基本信息:包括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办公场所面积情况、招标代理业绩情况、业务拓展能力情况;

(三)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务能力提升情况、动态考核表扬情况、活动参与情况、专业论文发表情况;

(四)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制裁的,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1.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申报、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总分值为140分。其中起评分为40分;基本信息及良好行为信息采用加分制,分值86分;近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带入分值14分;不良行为信息采用扣分制。

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等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信用评价总得分=起评分+基本信息得分值+良好行为信息得分值+近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带入分值-不良行为信息扣分值,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

近三年信用评价结果带入分值计算方法及比例:临近第三年度评价得分的5%+临近第二年度评价得分的3%+临近第一年度评价得分的2%=当年带入分值。

当年新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带入分值按上年度所有参评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平均分×10%带入。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总得分值,信用评价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标准:总得分120分(含)以上;

AA标准:总得分90分-120分(不含);

A标准:总得分70分-90分(不含);

B标准:总得分60分-70分(不含);

C标准:总得分60分(不含)以下。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信息截止于上年度12月31日,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起评分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上传资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不规范入场代理行为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推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予以采集、记录;

(四)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机关、文号、违法行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附件2、附件3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不得篡改信息。

第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采集、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采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息采集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一条  取得信用评价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分立的,原信用评价等级不再保留,由分立后的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申报。

有效期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日起至下一年度公示日止。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有信用等级予以撤销。被撤销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予以公布。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从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记录审核中有重大分歧、争议的,由信用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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